2021年1月14日 星期四

肆. 不應該發生的資遣:


肆.不應該發生的資遣:

公司以本員工考績不佳,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事由強制資遣. 相關的管理階層, 為了掩飾其錯誤, 避免受到逞處, 因而產生下列種種不當管理, 違反誠信, 甚至可能違法的事件, 罄竹難書, 這樣的強制資遣, 真的合情合理合法嗎 ?

「不當管理」為造成考績不好的主因, 需要大量時間澄清,虛耗工時, 五大分類如下:

. 主要原因是「雇主無限制交付勞工工作, 不願合理性分配」

. 諸多違反誠信優先原則導致侵害申請人權利部份

. 公司漠視員工反應與申訴, 不願意查明真相

. 可能違反勞動相關法令法的不當管理:

. 其他不當管理事件 :

以上五大類發生之諸多事件, 詳列於後節 : 各種造成考績不好的不當管理事件

一.     考績不佳:真正原因為「受不可歸咎於員工的不當管理誤導」

企業內的管理成敗為管理階層的責任, 雖然有授權工作的權利, 但是責任沒有轉移到部屬

 

因為雇主不斷違反誠信原則, 因而衍生之各項違反善良風俗與違法侵權事件

雇主不合法調動聲請人之職務,雇主無限制交付勞工工作,無視法律規範,

 

與在本單位十多年經驗豐富的博士主管相比,我實屬知識經驗淺薄,膚淺之輩

與公司治理成就非凡的公司各級主管相比,我實屬知識經驗淺薄,膚淺之輩

與擁有50000多名員工, 擁有豐富資源的公司相比,我實屬知識經驗淺薄,膚淺之輩

 

所以大部分的問題,大多有通知主管, 但是卻得到各種管理階層不應該出現的回答

主管可能因為工作繁忙而無暇回覆,只能以敷衍的方式回覆, 舉例如下

 

你都寫些有的沒的;

你不要每一寫一封信, 就來找我一次,我看完了;

如果有不懂的就會找你過來問你;

你寫的我都看不懂;

你寫這些到底想要做什麼;

你寫的信我都會看,我都會回覆你;

或是這些都是你私人的事;

查證並請教主管問題時,會回答我:你不要都不做工作都在做這些, 寫這些;

你的問題怎麼那麼多,別人都沒有這些問題

你寄給我的法律條文我都看不懂

你寄給我的相關引用條文已經太久了,目前不適用了

二.     幫公司節省千萬元「EUV」報廢費用, 增進研發時效與競爭力:

就在解僱事件發生前不久, 我盡心盡力的工作, 才剛剛發現一個「EUV極紫外光」的光罩資料設定異常事件, EUV 為目前半導體界的最先進, 最競爭, 也最關鍵的技術, 而且「EUV極紫外光」的光罩, 都會同步的複製, 製作許多片光罩, 或是提供給相關單位做一些工程實驗或研究, 為公司爭取到的效益, 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

幫公司省了上千萬元的報廢費用, 這與上述主管對我的差別待遇, 真是天差地別, 我想這是我送給公司最好也最讚的最後禮物, 希望您能夠感受到我對公司滿滿的心意.

 

. 勞資爭議尚未解決即強制非自願資遣:

1.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2.      通知資遣當時重點節錄:

2.1  2019年兩次績效考核輔導沒通過為理由, 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強制資遣.

2.2  有表示不接受此不合理的資遣: 聲請人有表示, 目前有諸多違法情事與爭議協商中, 和解中, 不應有此違法資遣行為, 當場提出需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 在勞資爭議未解決前不能對我做出不利的行為.

2.3  上上層主管WSC與人力資源YGZ告知:今日為執行公司強制資遣指令, 如果員工覺得有違法受到侵害權利之行為,可以依照我的權利去勞工局執行申訴等權利, 造成社會與司法資源浪費

2.4  當時聲請人有表示:需要攜出部分違法證據文件與檔案, 同時保留個人電腦硬碟資料備查, 主管與人力資源YGZ 均表示同意, 而且告知: 所有列印之資料或電子郵件 公司均會保留不會清除, 如有爭議可以申請文件, 而且申訴資料都在申訴系統上也可調閱, 所以不需要今日攜出貨列印, 公司均會提供.

2.5  由於我還是公司員工, 所以盡力配合與服從主管與公司的要求與指示.

2.6  隨後馬上被要求立即收拾私人物品,在技術副理監督下, 從辦公室走到停車場一路離開公司, 另還有兩名黑衣保全隨後走到停車場, 簡直就是把我當成犯人般對待.

2.7  項目2.4補充: 我被資遣後, 6/16, 6/17, 6/21 共三次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出勤紀錄, 期間有通過一次電話 , 並回覆會處理, 但卻一直沒有給, 公司一直不願意提供, 這樣的行為, 顯然公司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申訴審查不踐行「誠信事實」審查程序:

依被告考績程序規定,不服考績之員工皆可向被告提起申訴,未料被告等未依規定,採蠻橫專權之手段,不踐行誠信事實審查程序,針對原告提出之主管違反誠信, 抹黑, 誣賴之證據, 並無提供調查之結果, 僅片面口頭宣布一個既定之申訴失敗事實,強要勞工接受,除未向勞工提出不能勝任之客觀依據證明,亦未給予勞工答辯澄清之機會。

況且決定申訴結果的裁決者, 為利益關係人, 應遵守有利益迴避原則, 不應由其裁決.

. 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      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揭櫫此一原則,亦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上字第3號採取相同見解。故勞工提供之勞務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主觀上有能為而不為之違反忠誠義務,且盡各種保護手段後,雇主始得依第5款解雇勞工。

. 依照工作規則員工尚有調職至其他部門或降職的選擇權利 :

公司未依照工作規則給予員工調職至其他部門或降職的選擇權利,即率爾解職,其解僱自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 不符合罪刑比例原則, 罪不及資遣 :

捫心自問我在過去1, 並沒有犯過什麼大錯, 不敢說沒有小失誤或小錯誤, 都沒有以下這兩件嚴重, 但是卻遭受到立即通知並資遣, 實在是不合理, 違反常理, 不符合罪刑比例原則.

再者以下這兩事件, 也經過澄清與確認無誤, 與我遭受冤屈, 並提出之證據, 公司卻不予回應查證, 大相逕庭.

1. 2018 , 同樣位於電子束作業處同部門同仁CHW犯錯, 經過澄清與確認無誤, 造成某大客戶損失幾億美元, 不僅多位主管都親自向客戶解釋報告, 也造成全公司大部分廠處的工作標準改變, 新增多項更嚴格的工作標準, 僅給予轉調我們單位(可能還有另外逞處), 並無給予最嚴厲的資遣處分.

2. 2019 , 同樣位於電子束作業處同仁CCW犯錯, 經過澄清與確認無誤, 造成多位客戶大量損失, 與良率風險, 雖然是資遣, 但也不是當日即刻請他離職.

 

. 全球局勢處於新冠疫情艱困時:

全球局勢處於新冠疫情艱困時, 事業率和無薪假創新高, 但台積電為全球少數受益之公司, 而且還在大徵才, 卻於此時不當強制資遣員工, 不顧員工的經濟壓力與生計,令人無法理解其真正用意.

. 未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基法第十條之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第五項: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解雇後,員工處於最難找工作的中年失業族群, 為一般社會大眾所週知. 各級主管深知本人為本家庭之重要經濟支柱, 上有兩位年屆79 ,71的父母, 約聘薪資不到兩萬的配偶, 以及兩名無謀生能力子女需要扶養, 仍然施以各種不正當之手段與不平等之待遇, 各種違法,違反善良風俗, 社會道德, 無法接受社會輿論公開評論之行為, 不顧員工的經濟壓力與生計,令人無法理解.

 

. 公司違反4台積電企業核心價值與經營理念:

公司違反部份企業核心價值與經營理念: (1)企業核心價值第一條 誠信正直 : (2)企業核心價值第二條 承諾 (3) 企業經營理念第一條 : 堅持誠信正直  (4)企業經營理念第十條 兼顧員工福利與股東權益,盡力回饋社會

1.     企業核心價值第一條 誠信正直 :

這是我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理念。我們說真話;我們不誇張、不作秀;對客戶我們不輕易承諾,一旦做出承諾,必定不計代價,全力以赴;對同業我們在合法範圍內全力競爭,我們也尊重同業的智慧財產權;對供應商我們以客觀、清廉、公正的態度進行挑選及合作。在公司內部,我們絕不容許貪污;不容許有派系;也不容許「公司政治」。我們用人的首要條件是品格與才能,絕不是「關係」。

2.     企業核心價值第二條 承諾

台積公司堅守對客戶、供應商、員工、股東及社會的承諾。所有這些權益關係人對台積公司的成功都相當重要,台積公司會盡力照顧所有權益關係人的權益。同樣地,我們也希望所有權益關係人能對台積公司信守其承諾。

3. 企業經營理念第一條 : 堅持誠信正直

這個理念代表公司的品格,是我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理念,也是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的法則。所謂誠信正直(Integrity)是

我們說真話。我們不誇張、不作秀。對客戶我們不輕易承諾,一旦做出承諾,必定不計代價,全力以赴。對同業我們在合法範圍內全力競爭,但絕不惡意中傷。同時,我們也尊重同業的智慧財產權。對供應商我們以客觀、清廉、公正的態度進行挑選及合作。

在公司內部,我們絕不容許貪污;不容許在公司內有派系或小圈圈產生;也不容許「公司政治」(Company Politics) 的形成。至於我們用人的首要條件是品格與才能,絕不是「關係」。

4. 企業經營理念第十條 兼顧員工福利與股東權益,盡力回饋社會

員工與股東同是公司重要的組成份子。我們要提供給員工一個在同業平均水準以上的福利,同時讓股東對公司的投資得到平均水準以上的報酬。

同時,公司的成長也得力於社會及產業環境的配合,我們更要不斷地盡能力回饋社會,做一個良好的企業公民。

 

綜上,應認本件員工並無不能勝任原工作之情事,公司遽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事由終止原告勞動契約,乃不合情, 不合理, 甚至可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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