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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 星期一

事情的一開始,第一次被陰,大約是2015年

事情的一開始

第一次被陰,大約是2015年,因為組織重整,我跟另一個同事,帶著一些工作去另一個單位(原來有5個人),掛在新小老闆C下面,  (我們兩個是蛋殼)

新小老闆C帶著他原來的5人(蛋白),再加上我們兩個人 (蛋殼),掛在另一個大老闆下面,大老闆下面原來有20多人 (蛋黃區)

第一次考績被打不好,主管說:他覺得我的表現很好,是以前的主管把我打不好的,

我們兩個就一直被陰被搞,都成功一次了,而且好像反抗不大,就繼續搞我們兩個人,而且新小老闆C,根本不敢去動新的大老闆下面的人啊!!

另一個蛋殼區同事,因為受不了,比我早兩年自動離開,所以焦點就落在我身上

整個事件是對我的嚴重自我否定與打擊

現在慢慢取得優勢,我也越來越清楚該做什麼

從原來好幾百頁的資料,把有用的整理給科管局,目前已經逐漸開始開花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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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掩蓋自己勞資問題的手法   https://tmdtree.blogspot.com/2021/02/blog-post_26.html …. 目前公司應該已經進行到後半段了,台積電在期待勞工部要去法院,而可以脫罪或減少支付款項

如果擔心被台積電告,可以參考下文獲判例

言論自由的尺度~~聯電公司、聯穎光電(敗訴)告訴被告李XX 妨害名譽案件:

https://tmdtree.blogspot.com/2021/03/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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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7日 星期日

工資認定相關法規

 工資認定相關法規:

5.1  按勞動部相關公告與函釋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8/19156/

5.1.1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2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保障年薪14個月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5.1.2        按勞動部公告之Q&A : 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 :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5.2  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2897/661783/662741/post

5.2.1        2個月的薪資已經是雇主和勞工約定工資的一部分,和勞務間有對價關係,屬於經常性的給與,即便公司以年終獎金的方式發放,也可認定為工資,換言之,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不管名稱是什麼,就是勞基法所認定的工資。故「台積電年終獎金,也就是每年第1314月工資」,屬於工資。

5.3  按「勞動事件法」:

5.3.1        台積電明知應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據此,勞動訴訟中,勞工只要提出「所受領到的給付是因勞動關係而由雇主支付」之事實,即可推定此受領為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卻謊稱保障年薪14個月的年終獎金,不包含且不應列入工資計算。

5.3.2        台積電明知應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如果勞資雙方是對於「工資」的認定產生爭執,且雇主無法舉出證明來主張該給付為恩惠性給予,就可推定為工資。據此,之前有關雇主與勞工工時、加班費等訴訟,鑒於很多雇主巧立名目,以津貼、福利掩蓋工資者將無所依據。

5.4  按「勞基法」:

5.4.1        台積電明知應按「勞基法」第2條 工資定義計算平均工資,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應包含保障年薪14個月的年終獎金,卻謊稱不包含且不應列入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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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掩蓋自己勞資問題的手法   https://tmdtree.blogspot.com/2021/02/blog-post_26.html …. 目前公司應該已經進行到後半段了,台積電在期待勞工部要去法院,而可以脫罪或減少支付款項

如果擔心被台積電告,可以參考下文獲判例

言論自由的尺度~~聯電公司、聯穎光電(敗訴)告訴被告李XX 妨害名譽案件:

https://tmdtree.blogspot.com/2021/03/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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