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 星期三

台積電欠我多少錢-1 資遣費 393,949

台積電欠我多少錢-1 資遣費 393,949

台積電的薪資帳務系統怎麼了,錯誤這麼多,還在台GG的人,要注意看自己的薪資單或結算文件喔

開心台積電台GG薪資單也會出錯少給,請台積電補發積欠款項是多麼困難的事情

2021_1102 於科管局勞資協調會,向台積電申請補發被拒絕 

調解內容二:台積電平均工資計算日期與加班費計算錯誤,導致「資遣費計算錯誤,請台積電補發 3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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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有需要了解計算過程或原則的人再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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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恭請台積電高階主管「資深副總 秦公」主持公道,懲處害群之馬,維護勞工權益,維護台積電聲譽。

2.      台積電計算之近六月平均工資: 8X 元,(近六月底薪平均6X,加近六月加班費平均1X)

3.      台積電計算平均工資計算日期為11/26/2019~5/25/2020,未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條 第五項 病假期間均不計入,此區間有17日扣薪病假,應該往前延伸 17日,修正為11/9/2019~5/25/2020,其他各項計算錯誤之差額如下

3.1 應加計工資 11/9-11/25 17日已核發加班費 1X

3.2 應加計工資11/9-11/25 17日未補發加班費 1X

3.3 應加計工資第13 14 月薪,也就是年終獎金,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經常性給付工資 (勞基法第二條第二項定義之工資: 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 1X

3.4 應加計工資11/26-5/25加班費計算倍率錯誤短缺差額 8X

3.5 應加計工資11/9-11/25加班費計算倍率錯誤短缺差額 1X

3.6 應加計工資2020/5 月加班費未核發且未計入 4X

故資遣費亦計算錯誤短少3X元,以對公司較為有利之條件計算,請台積電補發3X元。

4.      資遣費計算相關法條:

台積電明知應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計算平均工資計算日期,並依此計算資遣費,卻謊稱以底薪計算為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 [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5.      工資認定相關法規:.

台積電保障年薪14個月,每年第13 14月工資未計入:

5.1  按勞動部相關公告與函釋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8/19156/

5.1.1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2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保障年薪14個月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5.1.2        按勞動部公告之Q&A : 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 :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5.2  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2897/661783/662741/post

5.2.1        2個月的薪資已經是雇主和勞工約定工資的一部分,和勞務間有對價關係,屬於經常性的給與,即便公司以年終獎金的方式發放,也可認定為工資,換言之,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不管名稱是什麼,就是勞基法所認定的工資。故「台積電年終獎金,也就是每年第1314月工資」,屬於工資。

5.3  按「勞動事件法」:

5.3.1        台積電明知應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據此,勞動訴訟中,勞工只要提出「所受領到的給付是因勞動關係而由雇主支付」之事實,即可推定此受領為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卻謊稱保障年薪14個月的年終獎金,不包含且不應列入工資計算。

5.3.2        台積電明知應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如果勞資雙方是對於「工資」的認定產生爭執,且雇主無法舉出證明來主張該給付為恩惠性給予,就可推定為工資。據此,之前有關雇主與勞工工時、加班費等訴訟,鑒於很多雇主巧立名目,以津貼、福利掩蓋工資者將無所依據。

5.4  按「勞基法」:

5.4.1        台積電明知應按「勞基法」第2條 工資定義計算平均工資,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應包含保障年薪14個月的年終獎金,卻謊稱不包含且不應列入工資計算。

5.5  按「台積電官網政策與工作規則」:

5.5.1        按「台積電工作規則」與「台積電從業道德規範政策」: 不能有「違法之虞」行為。

5.5.2        按「台積電人權政策」: 2.3.2執行方針

5.5.2.1  恪守所有適用的薪資及工時法規。

5.5.2.2  按時給付公平且足額的生活工資,並以薪資單說明合法扣除額。

5.5.3        按「台積電第一、二條核心價值」2.4.2 承諾 : 台積公司堅守對客戶、供應商、員工、股東及社會的承諾。

5.5.4        台積電年終獎金,明訂為按前一年工作月份比例給付,明顯屬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5.5.5        綜上 : 故保障年薪14個月,明顯屬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按台積電規則政策,與勞動部函釋,納入工資與平均工資計算,與依其計算之其他費用。

6.      綜上:故保障年薪14個月,明顯屬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按台積電規則政策,與勞動部函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勞動事件法,勞基法,納入工資與平均工資計算,與依其計算之其他費用。

7.      台積電顯然違反勞基法第17條。

8.      請調解委員協助調查真相,主持公平正義。


大公司掩蓋自己勞資問題的手法 …. 目前公司應該已經進行到後半段了,台積電在期待勞工部要去法院,而可以脫罪或減少支付款項  https://tmdtree.blogspot.com/2021/02/blog-post_26.html 

如果擔心被台積電告,可以參考下文獲判例

言論自由的尺度~~聯電公司、聯穎光電(敗訴)告訴被告李XX 妨害名譽案件:

https://tmdtree.blogspot.com/2021/03/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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