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1日 星期日

台積電一直不願意承認其錯誤的事實,一再公然說謊,完全違反台積電第一核心價值「誠信」:

台積電一直不願意承認其錯誤的事實,一再公然說謊,完全違反台積電第一核心價值「誠信」:  

原始新聞內容節錄台積電回覆部分 :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26596?utm_source=series&utm_medium=article&utm_campaign=126599

台積電表示,的確於去年5月依勞基法規定資遣一名員工,該員工長期工作績效不佳,經多次面談及績效輔導後,惜仍未改善。因此,台積公司依法予以資遣,本於體恤員工的立場,台積公司給付優於勞基法之資遣費。該名離職員工於20207月提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公部門科管局的見證下,台積公司與該名離職員工在勞資爭議調解會中針對相關爭議項目皆已達成和解並雙方簽署相關和解文件。台積電也強調,該名離職員工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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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多項違反台積電第一核心價值「誠信」的謊言:

1.    該員工長期工作績效不佳,經多次面談及績效輔導,惜仍未改善。

該員工長期工作績效不佳,經多次面談及績效輔導後,惜仍未改善。

(1)   2017: 績效輔導所訂立之目標,全數達成,但主管「強制脅迫」員工必須同意為沒通過。

(2)   2019/4 : 績效輔導

2.1  當時已每日常態須加班大約3小時,不但超過勞基法每月加班工時限制(科管局已經裁罰),更多次達到勞動部頒佈之「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高負荷的標準。(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即俗稱之過勞死預防),蓄意以不合理的工作負擔,逼退勞工,顯然可見

2.2  主管訂立不合理績效輔導目標,連職等比我高的工程師也達不到,部分考績比我好的人也達不到。

2.3  主管更於績效輔導過程中,新增不合理標準,新增更嚴格的標準,蓄意刁難員工之企圖明顯,故意要讓員工沒辦法達成目標,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2.4  上述第二點,向直屬上兩級主管王部經理申訴,直屬上兩級主管王部經理亦表示,確實主管不應有此行為,但他無權處理。

2.5  再向最高主管蔚處長申訴,也只能安撫員工,勉勵員工繼續完成績效輔導

(3)   2019/9 績效輔導

3.1  績效輔導因為主管無足夠之管理與輔導能力,不敢簽結,連人力資源負責人,亦無法繼續績效輔導流程。

3.2  此次績效輔導有記錄多項爭議過程,員工直屬主管到最高層級的處長都有收到此爭議紀錄,人力資源與其主管亦有此紀錄,內容有諸多主管的不實指控,抹黑,誣賴,更有高達七項嚴重違反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頒佈之檢核表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檢核表,「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主管層級」)

(4)   2019 年終考績 :

4.1  PMD考績 已經review 確認完,卻謊稱不知道我寫什麼, 顯然是管理上的嚴重失職, 或又過這麼久再提出質疑, 現在才又有這麼多問題, 當初在寫或報告的時候他一定是都了解,認同或深思熟慮後沒有問題, 他才會同意, 這樣如此反反覆覆, 前後不一致, 如何能確認我的考績是對的, 沒有問題的, 有被忠實的呈現與反應, 如果不是有不正當的目的, 在本單位十多年經驗豐富的高階經理博士主管, 實不應該有此行為, 顯有違誠信原則及禁反言。。

4.2  考績溝通會議記錄,主管更有高達九項的抹黑、不實指控。

2.    台積公司給付優於勞基法之資遣費。

因此,台積公司依法予以資遣,本於體恤員工的立場,台積公司給付優於勞基法之資遣費

(1)    資遣費未達勞基法之最低標準。

(2)    按員工關係部回覆,資遣費計算與解僱通知書相符合,其後又承認未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第五項 : [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不計入扣薪的病假;但卻聲稱照本薪計算,並無損勞工權益,實為強詞奪理,顛倒是非之行為。

3.    達成和解並雙方簽署相關和解文件

在公部門科管局的見證下,台積公司與該名離職員工在勞資爭議調解會中針對相關爭議項目皆已達成和解並雙方簽署相關和解文件。

(1)    台積電謊稱和解,並宣稱:並會按台積電第一核心價值「誠信」,誠信提供完整資料,面對科管局勞動檢查。

(2)    但是台積電卻使用不法手段,導致科管局須進行第二次勞動檢查,才能依法裁罰。

(3)    另外,出席協會代表,嚴重違反台積電多項官網公告政策,規範之手段,並無資格可以代表董事長進行協調會。

(4)    更有多項使用欺騙不實手段,違反「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可以撤銷和解。

(5)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其所欲保護之法益為「表意者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且所稱詐欺行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影響表意人決定自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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