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 星期三

文號「(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的謊言:

 文號「(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的謊言:

敬愛的前同仁你好 您好!!

以下為前員工在任職期間「兩萬七千字」的血淚泣訴,希望能與貴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當面陳情

麻煩貴單位惠予將文件轉到主管再藉由主管轉到最高層

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Jackey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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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要點摘要:<== 點我下載或看一下全文 

貴司您好,主管不當管理 , 雇主無限制交付勞工工作, 說謊 違反誠信 抹黑 誣賴 的針對性管理, 造成過勞高風險, 心理壓力過大 幾乎崩潰 生理變化, 違反勞基法,加班,休息,連七規定, 知法犯法, 但是卻不肯承認錯誤, 有澄清的部分又被發現是說謊或作假

 

本人體恤相關處理人員辛勞與誠意而接受2020/7/13勞資協調會互相退讓的和解, 奈何公司違反勞資協調會約定事項, 並未「誠信面對勞動檢查」, 公司已經先行破壞互相退讓的和解協議, 而致使和解協議失效.

 

誠信面對問題與解決並提出合理的解決之道,為公司多年來的遵遵教誨,本人謹記在心,但是於公司任職期間, 屢遭「違反誠信」的不當管理, 秉持對公司的信任, 一直由各級主管逐級反映至申訴系統, 無奈屢次遭受打壓, 誣賴, 掩蓋, 說謊 違反誠信 抹黑 誣賴 ,於文號「(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 又再次出現, 說一個謊言, 就要更多的謊言來圓謊, 列舉如下三點: (其他細節請參考附件陳情要點摘要與不應該發生的解雇陳情書-5)

文號「(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的謊言:

1.     膽大包天連五騙 ,當眾欺騙調解委員, 使其可以趁虛而入, 製造對員工不利的證據 :

想請教一下, 這樣避開調解委員, 在和解書外又再加寫的聲明書, 是否有效力呢

1.1    公司代表在調解會裡說:會後要我回去公司簽關懷金申請書,協調委員還特別問說,不能在這裡簽嗎?為什麼還要回去簽,公司代表回答說:不能(第一騙), 因為是標準格式申請書(第二騙), 所以今天沒有帶到,

1.2    協調委員還特別問,應該不會有讓員工覺得委屈,或其他權利事項在上面吧,公司代表回答,放心不會有的(第三騙),但是後來又藉機說當天沒有空(第四騙),再找時間到公司來簽,現在回想起來,一定是內文沒辦法在短時間寫好(聲明書列印日為7/21, 不是7/13),所以才過了一星期,由713號,延到721號才簽

1.3    但是事實上根本就是針對我的事件,內文量身訂作全部重寫的聲明書,應該可以在現場當場寫完,應該是大家在當場寫的才有效力,所以他才不敢讓調解委員知道

1.4    公司代表說這樣寫長官比較會簽過,本人體恤公司代表辛勞與誠意,讓其做事容易,不被長官刁難,雖然內心糾結委屈, 但仍信任其說法簽下聲明書

1.5    這種與事實不合的聲明書, 應該沒有效力.手法與2009金融海嘯大裁員事件相差無幾.

1.6    公司代表意圖使我無法臨時再找調解委員確認內容,明顯可見蓄意欺騙調解委員(第五騙)

1.7    開完會後還在後面耍小動作另外再加簽聲明書,應屬無效力之聲明書,而這種涉嫌規避調解委員,投機取巧的方式,小手段實在不可取

1.8    聲明書權利內容過大,比皇帝還大,明顯不公平,應該要寫明法律的哪一條,上面居然可以寫任何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比法院的權力還大, 明顯為不合理的聲明書, 而且也沒人同意簽核此聲明書., 任何人拿到都可以使用嗎

1.9    也不願一式兩份讓我留存一份

1.10用這種欺騙開會所有人的方式, 取得的聲明書, 怎麼可以使用呢?

2.     已口頭向本人詳細解釋釐清:

2.1    勞資協調會大約80分鐘每人(協調委員/公司代表/陳情人/ 等待與思考 ) 發言大約各20分鐘 : 公司代表如何解釋清楚超過兩萬字的陳情書, 公司代表的能力, 令人匪夷所思。

2.2    公司代表多次表示: 針對被告知要轉述事項,並無能力瞭解分辯其事件之真假, 也無法釐清.

2.3    協調委員也說明, 爭議事件太多, 並無足夠時間全部釐清, 如果有需要釐清, 可進行司法訴訟.

3.     依公司代表所言,陳情事項共分為兩類 ( 影射 我都亂寫), 但事實上不是:

3.1依公司代表所言:與事實不符之誤解: 應該屬於極少數, 印象中沒有, 請公司提供哪一項

3.2依公司代表所言:缺乏請求權之依據: 應該屬於極少數, 印象中沒有, 請公司提供哪一項

3.3 其實有事實也有請求權之依據 : 多屬此類,列舉三件 , 屬於不當管理事件之一種

3.3.1主管主動要求加班但是卻拒絕給加班費,日期2019/7/16 : 誠如公司提供的出勤紀錄, 無給予加班費紀錄, 卻不在公司代表的分類裡面


 

3.3.2 誣賴我未通知即加班, 日期( 2019  10/7 10/8  ), 卻不在公司代表的分類裡面




3.3.3多次拒絕給予加班費 , 日期( 2019 5/28 ), 卻不在他的分類裡面: 誠如公司提供的出勤紀錄, 無給予加班費紀錄, 卻不在公司代表的分類裡面

 

4.     主張並無所本, 但是本人主張皆有所本, 無所本者應該屬於極少數, 印象中沒有, 請公司提供

5.     上述三事件可能違法項目:

3.3.1 膽大包天連五騙 ,當眾欺騙調解委員, 使其可以趁虛而入 :

違反誠信相關法律 , 如下列五項

 

3.3.2主管主動要求加班但是卻拒絕給加班費日期2019/7/16 :

違反誠信相關法律 , 如下列五項

拒絕給加班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24

 

3.3.3誣賴我未通知即加班, 日期( 2019  10/7 10/8  ), 卻不在公司代表的分類裡面

違反誠信相關法律 , 如下列五項

 

3.3.4多次拒絕給予加班費 , 日期( 2019 5/28 ), 卻不在他的分類裡面

違反誠信相關法律 , 如下列五項

拒絕給加班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24

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14 :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1.1民法第148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1.2勞資爭議處理法2 :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1.3  勞資爭議處理法55 :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1.4勞動事件法8 :

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行調解或言詞辯論。

當事人應以誠信方式協力於前項程序之進行,並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

1.5行政程序法8 :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勞基法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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