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 星期二

細說公司違反勞資協調會和解約定

細說公司違反勞資協調會和解約定

敬愛的前同仁與員工關係部, 您好!!

以下為前員工在台x電任職期間「兩萬七千字」的血淚泣訴,希望能與貴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當面陳情

麻煩貴單位惠予將文件轉到主管再藉由主管轉到最高層

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Jackey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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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每天會在台x電爆料公社提出一個問題請教董事長與總裁)

 點我下載或看一下全文 ==>不應該發生的解雇陳情書-6 <== 點我下載或看一下全文 

本人已充分感受到何謂「大鯨魚欺負小蝦米」,甚至是「大鯨魚輪流欺負小蝦米」:貴公司相關人員(主管,上上層主管,單位最高主管,人力資源,員工關係部,輪流與我對談) ,無證據或無事實基礎能夠讓人心服口服,或是說謊,抹黑,誣賴,而被我舉證搓破.

您應該已了解我向貴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當面陳情的決心,我會透過各種方式,讓董事長或總裁知道此一事件,我知道你無力反抗相關主管的要求,所以才會要直接向董事長或總裁陳情,不讓你為難

跟之前與我相談之人相比,雖然您也有令人討厭的無法認同的手段,但至少沒有誣賴與抹黑騷擾我家人之行為,相信你也知道,在公司裡違反誠信是大事,為何主管可以一犯再犯.

我也知道您在2020年已報告過此事,不想再報一次而受到責備,但這不是你的錯,您是在替公司解決問題,希望貴公司的回覆,是一個社會輿論,都可以認可的答案,不要有打壓,或欺壓,或為了掩飾自己利益,以談判或心理手段佔便宜,希望不管是哪個人看了, 都可以認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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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針對員工關係部2021/2/2 信件回覆

包含兩大主題:

. 有勞尊駕再次確認1/27信件,並針對問題給予答覆,還我清白:

. 請再次確認回覆您2001/2/2信件誤會之處,還我清白:

. 2001/1/13已親赴七廠當面向你陳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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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勞尊駕再次確認1/27信件,並針對問題給予答覆,還我清白:

非常感謝您的回信,但是您卻未曾對127號信件內的諸多內容, 給予答覆,有勞尊駕再次確認,並針對問題給予答覆,以還我清白. 麻煩你發揮你的經驗與專長,

1.     1/27信件項目1: 貴公司毀約使和解協議失效:

本人體恤相關處理人員辛勞與誠意而接受2020/7/13勞資協調會互相退讓的和解奈何貴公司違反勞資協調會約定事項並未「誠信面對勞動檢查」公司已經先行破壞互相退讓的和解協議而致使和解協議失效.

 

1.1 本人體恤您的辛勞與誠意,而接受2020/7/13勞資協調會互相退讓的和解,所以您想必也了解公司積欠加班費,是「違反勞基法」規範雇主應盡的「義務與責任」,公司積欠或拒給加班費(請參照我的申訴事件),實屬違反勞基法的行為.

1.2 再者由您多年處理經驗,想必看到出勤紀錄即可得知,單位主管未落實勞基法賦予之工時管理義務,我也多次向您陳情告知:主管的管理確實違反勞基法,而您也無法否認.

1.3 那您應該也更應該記得,您親口要求不要對公司違法部份求償,公司會秉持「誠信」原則,提供完整資料面對勞動檢查,感念您收拾殘局的辛苦,所以我也非常相信您所言.

1.4 但是於爾後的勞動檢查結果並無異常,足以證明公司並未「誠信面對勞動檢查」,於2021/1/13與您陳情時,您也當場訝異,還說可以請管理局指定抽查我的出勤紀錄.

1.5 對於曾經身為台x人,自當維護台x公司的聲譽而努力,更體恤您的辛勞與誠意,而且您為協助收拾犯錯主管殘留問題的辛勞員工,故我並未堅持任何會影響公司名聲的文字於和解紀錄,是以該和解紀錄,並未能完整呈現事實真相,煩請根據事實基礎,協助公司處理此爭議,並且維貴公司的誠信聲譽.

1.6 2021/1/13與您陳情時,也已告知,貴公司毀約在先,請協助小弟向貴公司董事長與總裁陳情.

1.7 綜上: 是以公司已經先行破壞互相退讓的和解協議而致使和解協議失效,自當無理要求小弟遵守其他和解協議,而在我發現貴公司違反協議之前,也應該無任何跟貴公司有關的主張與行為,煩請向貴公司董事長與總裁解釋清楚,此事件的因果關係,來龍去脈,不要有隱瞞相關責任人員的錯誤行為,並協助小弟陳情.

1.8 麻煩請您確認並給予答覆

 

2.     1/27信件項目2:文號「(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的謊言1~4:

下列4項,麻煩請您確認並給予答覆,也許我口氣重了點,但在貴公司對主管階層的嚴格的管理標準之下,似乎也還算適當 :

2.1  膽大包天連五騙 ,當眾欺騙調解委員, 使其可以趁虛而入 :

2.2  已口頭向本人詳細解釋釐清:

2.3  依公司代表所言,陳情事項共分為兩類 (影射 我都亂寫), 但事實上不是:

2.4  主張並無所本, 但是本人主張皆有所本, 無所本者應該屬於極少數, 印象中沒有, 請公司提供

 

. 請再次確認回覆您2001/2/2信件誤會之處,還我清白:

1.     2/2信件誤會項目1: 陳情內容並未提及加班費:

非常感謝您還記得,員工關懷金,為針對勞基法規範工時內(超出勞基法規範部份, 您坦言會「誠信面對勞動檢查」),未給付之加班費,所以本次陳情內容,並未提及加班費,煩請明鑑,勞駕打開檔案再確認一次,以還我清白.

2.     2/2信件誤會項目2: 內容與10971日向竹科管理局提出勞資爭議內容一致:

2.1  本次陳情內容訴求,與前次陳情,大不相同,已經針對您上次會議中不接受之處,予以修正,煩請明鑑,勞駕打開檔案再確認一次,以還我清白.

2.2  針對您不同意之處或無法回答之陳情項目,調解委員原有說: 若無法共識,可以經由法院訴訟程序解決,您亦曾建議此作法,但是進法院就是與全公司或董事長或總裁作對,但我無意與全公司或董事長或總裁作對,所以才希望能協助與董事長或總裁陳情

2.3  進法院訴訟,將使貴公司遭受「大鯨魚欺負小蝦米」之汙名,雖然是貴公司最後的取勝之道,以貴公司龐大的行政與經濟資源,似乎不是一個合乎常理的方法.

2.4  並未針對主管諸多「違反誠信」或抹黑, 誣賴行為,進行澄清

2.5  您也多次表示針對被告知要轉述事項,並無能力瞭解分辯其事件之真假也無法釐清.

 

3.     2/2信件誤會項目3: 基此,我才提出建議方案:雙方不詳細爭論細節:

似乎與「(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提及「已口頭向本人詳細解釋釐清」:互相矛盾。

. 2021/1/13已親赴七廠當面向你陳情內容摘要:

1.     再次向貴公司陳情主因為:貴公司毀約

非常感謝您還記得,202/7/13勞資協調會,那您應該還記得2021/1/13已親赴七廠當面向你陳情內容吧,再次向貴公司陳情主因為:貴公司毀約使和解協議失效

2.     奉命行事盡量阻止向董事長或總裁陳情:

當時已經告知您我相信中高階主管,一定應該不會想要讓這種事讓董事長或總裁知道,照以往的經驗也會掩蓋掩飾的手法進行,最後也是報告事情已經解決,也不會自己承認使用了不正當的手段,我也知道你會奉命行事盡量阻止我去向董事長或總裁陳情

3.     應該已經遭遇到某些主管的阻擾:

你瞭解原委之後,也承諾會往上呈報,但是以你回覆的公文內容來看,你應該已經遭遇到某些主管的阻擾,並未寫到董事長的指示為何,更未提及貴公司已經違反協議約定之事.,由公文(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只能看出你再處理此一陳情事件,你在阻止我讓董事長或總裁知道事實真相.

綜上: 既然貴公司毀約在先希望能協助與董事長或總裁陳情:

回想當日你對我的誠懇,言猶在耳,比對你今日的回覆,另人感到訝異、及遺憾。希望您能恢復歸公司的名譽與聲望,不隱瞞,秉持誠信,根據事實基礎處理此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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