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4日 星期日

刑法條文比較

刑法條文比較

1.             339 詐欺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

2.             339-4條(加重詐欺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213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214 ,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     215 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     216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8.     310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 309 公然侮辱人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9.     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0.   313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1.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條文

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期為20年,所以詐欺罪的追溯期為20年。

339-4條(加重詐欺罪):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2)3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3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5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216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20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被 告  

110年度调偵字第195           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终結,認應提起公拆,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xxxx有限公司(址….. 公司)負责人其明知催用勞工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规定,應以勞工月薪育總額為投保金額,

並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级表」所規定金額级距確實填

,然其為规避繳納較高之勞保費用負擔額及提燉較高之勞

工退休金,竟意圖為自己及 公司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行使業務登栽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

在 公司任職期間之民國10812月至1095月間

,月薪资總额均介於新壶幣(下同)29,000元至41,280

元之谱,然卻接續於前述期間,在不…. 公司上址內,

指示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 之投保薪資透過網

路線上申報系統向劳動部勞工保險局(址設臺北市中正医羅

斯福路14:下稱勞保局)低報為投保薪資最低距之2

3,100元或23,800,而足生損害於

於保险管理及投保薪资額申報之正确性,籍此獲取減少支

勞保費用之負擔额及減少提繳退休準備金之利益

二、案經陳xx 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精選文章 一般大眾對勞動檢查的誤解

一般大眾對勞動檢查的誤解~只有「 行政執行權」, 並無法對爭議事項作出判斷或裁決

一般大眾對勞動檢查的誤解~勞動檢查單位(勞動部或是科技部)只有行政執行權, 並無法對爭議事項作出判斷或裁決 以下是個人經驗與心得, 僅提供參考, 本人不負任何責任 如果有遇到相關的爭議或事件, 請務必再與相關權責單位或律師確認清楚 最近因為一些勞資問題,做了一些諮詢(勞動部與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