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管局關於違反職安法的勞動檢查結果回覆
大家為科管局勞動檢查單位加油吧 , 還會向科管局要求再做進一步檢查
1. 申訴檢舉的是這六類問題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概述
共兩百頁左右:
1.1 各級主管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各級主管未評估處理勞工反應的身體、心理、精神、健康問題。
1.2 請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規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立法精神, 應探求主管作為之真意,不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 第 98 條) 。
1.3 主管未依公司工作規則執行工時管理。
1.4 主管未依公司工作規則執行安排勞工休息。
1.5 近三年(合併到DPOD部門), 主管SCT 管理可用人力( MSDT + MSINT )變化: 人力減少3.5人, 但是工作量未減少. (經理x 1, 工程師轉職 x 2 ,技術副理與大MO工程師交換
x 0.5) 。
1.6 主管無限制交付勞工職務。
2. 但是科管局關於違反職安法的勞動檢查結果回覆, 似乎太敷衍了:
2.1 看起來紅框裡的是科管局寫的, 好像只是請公司回覆而已。
2.2 看起來好像, 沒有做檢查,沒有調查,沒有判斷認定,也沒有說是否違法或合法。
2.3 公司怎麼用罐頭例句回應。
勞動檢查員,權限比想像中大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第 15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
第 16 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