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被告」在法院說謊,是沒有刑責問題的
難怪公司都不怕,原來法院是允許被告說謊的,沒有刑責問題
這幾天Google了一下,法院確實可以允許被告說謊為自己辯解,被告自己說我沒有偽證罪,但如果叫別人說謊,就有唆使偽證罪
大部份資方應該都知道,只要勞工沒有鐵證,到時候只要說謊大都可以過關
而且法院又必須辯論,大部分勞工可能難以辯論勝過資方吧
律師也只能根據勞工提供的事實來陳述辯論吧
就算有鐵證,還是賭一下法官會怎麼判,只要沒有敗訴,或是金額變少,就賺到了,只有30%的機會,是照原來的金額賠錢
參考文章如下
被告可以說謊嗎?
因此被告在法庭上或偵查時說謊,並不會成立偽證罪。
但是,若被告教唆證人作偽證,還是會成立教唆偽證罪。
或是提出虛假的文書資料為證據時,也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然後被告如果說謊被揭穿,就會影響檢察官或法官的心證。
本來不用起訴,會變成被起訴;本來可能輕判一年,會變成重判三年。
然而我們看刑法的偽證罪要件,刑法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的刑度不可謂不重。但是要件上要注意,第一,在員警面前作證不會構成偽證罪,因為不需要具結,只有在法院或是檢察官面前具結作證才有偽證罪適用的可能,第二,行為主體應該是「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不是偽證罪的主體,在刑事實務上,被告對於自己的犯罪內容有說謊的權利!被告有說謊的權利!被告有說謊的權利!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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