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的年終獎金與分紅應屬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
台積電保障年薪14個月
按照公司目前說法與標準,皆以細微文字定義為其標準,故應以同標準為員工爭取權益,故公司「分紅」,並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定義之紅利,該法亦無定義分紅,且分紅為經常性每年每季發放 ,勞動契約定義公司有每年每季發放義務,故屬於工資,亦符合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工資定義。且勞動事件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台積電若不願意遵守勞動事件法處理各項爭議,應以公文明示,科管局應以記錄。
按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 分紅為公司有盈餘時,應盡的義務,故分紅並非可以給或不給的恩惠性給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勞基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第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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