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言論自由的尺度~~聯電公司、聯穎光電(敗訴)告訴被告李XX 妨害名譽案件:

聯電公司、聯穎光電(敗訴)告訴被告李XX 妨害名譽案件:

看了這個判例,終於徹底了解,為什麼那麼多人,會用舉白布條,高掛看板抗議,而且還是歷久不衰的方法,弱勢團體或弱勢勞工,常用以對抗大公司、團體的方法。

眾所皆知聲請人聯電公司係本國有名望之上市公司之一,聯電公司立足本國多年所建立之優良商譽、所憑藉之卓越實力,大眾自有公斷,又豈是1名工程師之白布條或看板上之前揭幾句詞可以撂倒……… 所以比聯電更有名望,或更有優良商譽,或實力更強的公司,應該更能接受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意見、評論、批評或公評;而若是陳述的是「事實」,則更無法指責當事人為毀謗或妨害名譽。

行為人「陳述的是事實」,或行為人之「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方是大家在網路上抒發情緒時,應該記住的兩大要件。

刑法 311   (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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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判字第24號刑事裁定: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查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判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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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聯電公司、聯穎光電(敗訴)告訴被告李XX 妨害名譽案件:

被告舉白布條, 經國大橋旁高掛看板.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在新竹市○區○○路0000號新竹老爺酒店外舉白布條,其內提及:「聯電、聯穎主管暴力,霸凌逼退」、「聯電、聯穎  高層縱容傷害5年」等文字。復於106411日,在新竹縣市交界之經國大橋旁高掛看板,其內提及:「員工控訴  聯電高層傷害…不提便當竟被開除  還有…聯電、聯穎  主管暴力高層縱容,霸凌逼退,傷害5年」等字句,均足以貶損聲請人2人之名譽。

……………

四、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079號卷宗(含106 年度他字第136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6177號卷宗,審核後仍認聲請人交付審判為無理由,除引用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外,另補充:

、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仍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而立法者藉由刑法第310 條及第311 條之規定,進一步設定了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簡言之,係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作為主張言論自由者與人格名譽受侵害者發生衝突時,何者法益優先保護之權衡標準。

而要求行為人必須舉證其所言真實、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無異違反了「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從而,對於誹謗罪阻卻刑罰之標準,應從寬採取「實際惡意原則」及「合理評論原則」,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2 號判決要旨參照。

合理評論原則保護之客體本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事物評論之「意見表達」言論,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適當」時,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之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審查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之同時一併公開陳述,且行為人之動機非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若行為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或批評無論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內容是如何不嚴謹,或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因社會大眾對於表達意見之人對於某項事務之評論是否持平,能否受到信賴、被接受,社會大眾自有其評價及選擇之存在。

 

且眾所皆知聲請人聯電公司係本國有名望之上市公司之一,聯電公司立足本國多年所建立之優良商譽、所憑藉之卓越實力,大眾自有公斷,又豈是1名工程師之白布條或看板上之前揭幾句詞可以撂倒,誹謗罪雖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但以被告指摘或傳述之前揭事件及上開網路留言觀之,本院亦不認為被告所舉上列事件及言語,足以使聲請人公司受到輕視或恥笑,或在社會、商場上之評價大為降低。

全文PDF 檔案連結:

全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判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聯電公司、聯穎光電(敗訴)告訴被告李錫煌 妨害名譽案件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UlJ6rwX6sjQryuhh73LS3siOgVmvvd6R/view?usp=sharing

 

2021年3月17日 星期三

致台積電董事長劉德音,總裁魏哲家,資深副總秦公:

致台積電董事長劉德音,總裁魏哲家,資深副總秦公:

請問您會讓以下這些事情您所管理的公司發生嗎? 

萬一發生了,請教您會去了解細節, 或是只是聽負責處理的員工說已經都處理好了, 都沒事了

但事實上該員還是忿忿不平, 無法平復, 

請教您會怎麼做, 是否會接受該員向您陳情, 希望能得到你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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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台積電董事長劉德音,總裁魏哲家,資深副總秦公:

前員工將以4000045的陳情書向您陳:

主旨為: 公司內部少數主管,屢次嚴重違反第一條核心價值誠信,以欺瞞,詐欺,毀謗,偽造或使用不實資料,並「隱瞞高層主管真相」,這類可能違法的手段將優秀員工解僱。

相信您一定不能接受公司內部少數主管,以詐欺,毀謗,偽造或使用不實資料,這類可能違法的手段將員工解僱,以避免自己違法的行為被揭露,而遭受最重可能被解雇的逞罰。

並在調解會中使用部份上述手法取得和解書與聲明書,而拒絕後續協商,聲稱已經報告過了,不能再報了,規避自己未處理完善的事件,並將責任推向律師,要求我後續到法院以訴訟程序解決,將有可能使您蒙羞,更傷害台積電的聲譽,倘若您也無法調查,希望我走訴訟程序,身為對前公司依舊忠誠與誠信的前原工,亦會以此流程維護您與台積電的聲譽,揭發破壞聲譽的少數主管。

如果你是現任台積電員工,請你幫忙把這段訊息傳給你的主管,再往上傳到資深副總以上,如果你有認識台積電的親友,麻煩請將此段訊息傳給您台積電的親友,.....因為如果查証屬實,但是沒有人給予制止的話,以後台積電的其他員工或是你的親友,也有可能受到這種詐欺和偽造資料的方式虐待而影響到他的工作權,甚至被解雇,甚至嚴重影響到他的身心健康,為了你的親友著想,請大家一起幫忙,請資深副總以上的高階主管,調查澄清以阻止這種事情在如此優秀的護國神山裡面發生,維護台積電護國神山的聲譽。

可先參照申訴直通車裡考績溝通會議澄清一到九,並交予法務確認,這些行為是否有違法之虞。

40000字陳情書連結如下(4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RyzTxMJuvPHEiPwiz-gnHtB4pilP8on/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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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4日 星期日

刑法條文比較

刑法條文比較

1.             339 詐欺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

2.             339-4條(加重詐欺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213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214 ,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     215 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     216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8.     310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 309 公然侮辱人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9.     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0.   313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1.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條文

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期為20年,所以詐欺罪的追溯期為20年。

339-4條(加重詐欺罪):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2)3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3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3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5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216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20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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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被 告  

110年度调偵字第195           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终結,認應提起公拆,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xxxx有限公司(址….. 公司)負责人其明知催用勞工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规定,應以勞工月薪育總額為投保金額,

並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级表」所規定金額级距確實填

,然其為规避繳納較高之勞保費用負擔額及提燉較高之勞

工退休金,竟意圖為自己及 公司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行使業務登栽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

在 公司任職期間之民國10812月至1095月間

,月薪资總额均介於新壶幣(下同)29,000元至41,280

元之谱,然卻接續於前述期間,在不…. 公司上址內,

指示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 之投保薪資透過網

路線上申報系統向劳動部勞工保險局(址設臺北市中正医羅

斯福路14:下稱勞保局)低報為投保薪資最低距之2

3,100元或23,800,而足生損害於

於保险管理及投保薪资額申報之正确性,籍此獲取減少支

勞保費用之負擔额及減少提繳退休準備金之利益

二、案經陳xx 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2021年3月5日 星期五

致台積電董事長劉德音,總裁魏哲家,資深副總秦公,36000字/41頁的陳情書:

致台積電董事長劉德音,總裁魏哲家,資深副總秦公:

請問您會讓以下這些事情在您所管理的公司發生嗎? 

萬一發生了,請教您會去了解細節, 或是只是聽負責處理的主管說已經都處理好了, 都沒事了

但事實上該員工還是忿忿不平, 無法平復, 

請教您會怎麼做, 是否會接受該員向您陳情, 希望能得到你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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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台積電董事長劉德音,總裁魏哲家,資深副總秦公,38000字/43頁的陳情書:

前員工將3800043的陳情書向您陳:

主旨為: 公司內部少數主管,屢次嚴重違反第一條核心價值誠信,以欺瞞,詐欺,毀謗,偽造或使用不實資料,並「隱瞞高層主管真相」,這類可能違法的手段將優秀員工解僱。

相信您一定不能接受公司內部少數主管,以詐欺,毀謗,偽造或使用不實資料,這類可能違法的手段將員工解僱,以避免自己違法的行為被揭露,而遭受最重可能被解雇的逞罰。

並在調解會中使用部份上述手法取得和解書與聲明書,而拒絕後續協商,規避自己未處理完善的事件,並將責任推向律師,要求我後續到法院以訴訟程序解決,將有可能使您蒙羞,更傷害台積電的聲譽,倘若您也無法調查,希望我走訴訟程序,身為對前公司依舊忠誠與誠信的前原工,亦會以此流程維護您與台積電的聲譽,揭發破壞聲譽的少數主管。

如果你是現任台積電員工,請你幫忙把這段訊息傳給你的主管,再往上傳到資深副總以上,如果你有認識台積電的親友,麻煩請將此段訊息傳給您台積電的親友,.....因為如果查証屬實,但是沒有人給予制止的話,以後台積電的其他員工或是你的親友,也有可能受到這種詐欺和偽造資料的方式虐待而影響到他的工作權,甚至被解雇,甚至嚴重影響到他的身心健康,為了你的親友著想,請大家一起幫忙,請資深副總以上的高階主管,調查澄清以阻止這種事情在如此優秀的護國神山裡面發生,維護台積電護國神山的聲譽。

可先參照申訴直通車裡考績溝通會議澄清一到九,並交予法務確認,這些行為是否有違法之虞。

36000字陳情書連結如下(41):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RyzTxMJuvPHEiPwiz-gnHtB4pilP8on/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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