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訴求主旨 : 台積電勞退提撥金異常短少
1.
有關申訴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未覈實申報台端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案,貴局說明,仍有疑義,請查照。
2.
依據本人110年4月15日及110年4月16日檢舉書: 貴局回覆並未提及補發加班費工資部分。
3.
新增台積電保障年薪14個月,每年第13、 14月工資未計入項目。
(一)
補發加班費工資未計入。
(二)
台積電保障年薪14個月,每年第13、 14月工資未計入。
(三)
每年2、7月,依前三個月平均工資調整: 生效後提撥金不應該再減少。
舉例: 2016/ 10, 11, 12, 2017/1 月提撥金變少, 尚有其他月份
(四)
台積電應該為:每年每月依前三個月平均工資調整。
(五)
短少部分應該請公司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補撥
(六)
上述(一) (二) (三)顯然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二.細節補充陳述:
(一)
補發加班費工資未計入。
按台積電員工關係部所述: 加班費計算以實際發生加班事實為計算日期
1.
2019/12-2020/5 期間:76筆從優(實際上是拒給)核發的加班費 (證01)
2.
2019/5 6 7 月加班費,於2020/5月補發,未計算補發勞退提撥金(證01)
3.
2020/4 月加班費於2020/5月發放, 明顯未計入2020/5月的勞退提撥金(證01)
4.
2020/7/13 勞資協商會議補發加班費 80萬,未計算補發勞退提撥金(證02)
5.
2020/5 月,加班費 2264元,未計入2020/5月薪資單,未計算補發勞退提撥金(證03)
6.
按台積電所述: 加班費計算以實際發生加班事實為計算日期,故上述1-4 項皆應補發提撥勞退金
(證01)
(證02)
(證03)
(二)
台積電保障年薪14個月,每年第13、 14月工資未計入。
台積電保障年薪14個月,每年第13、 14月工資以年終獎金名義列入每年一月薪資單,符合勞基法第二條工資定義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附件:
1.
勞保局公文回覆
保存年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機開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永辦單位:勞工退休金加工事業提繳科聯絡方式:顏小姐02-23961266分機5114 52238 @ ns, bli.gov.tw 300040: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發文字就:保退三字第11060051072號速
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
主旨:有關申訴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未覈實申報台端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110年4月15日及110年4月16日檢舉書暨本局審查結果辦理。
二,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4、1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略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之月工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給與
均屬之)。 其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規定之金額填報。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 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 第1頁共2頁
三,案據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台端在職期間之薪資資料,查該單位已將特休代金列入工資計算,經與本局提繳資料核對結果並無不符,未發現有達反
規定情事,惟為維護勞工之退休金權益,本局已函請該單位應依規定為勞工申報調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否則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王世賢君(地址:300040新竹市東區綠水路61號2樓)副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工廠事業提繳科-52238局長鄧明試第2頁共2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