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 星期二

大鯨魚欺負小蝦米,甚至是「大鯨魚輪流欺負小蝦米」:

 大鯨魚欺負小蝦米,甚至是「大鯨魚輪流欺負小蝦米」:

本人已充分感受到何謂「大鯨魚欺負小蝦米」,甚至是「大鯨魚輪流欺負小蝦米」:貴公司相關人員(主管,上上層主管,單位最高主管,人力資源,員工關係部,輪流與我對談) ,無證據或無事實基礎能夠讓人心服口服,或是說謊,抹黑,誣賴,而被我舉證搓破.

您應該已了解我向貴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當面陳情的決心,我會透過各種方式,讓董事長或總裁知道此一事件.

我也知道您在2020年已報告過此事,不想再爆依次而受到責備,但這不是你的錯,您是在替公司解決問題,希望貴公司的回覆,是一個社會輿論,都可以認可的答案,不要有打壓,或欺壓,或為了掩飾自己利益,以談判或心理手段佔便宜,希望不管是哪個人看了, 都可以認同的解決方案。

經驗教訓與心得 : 
面對大公司的勞資糾紛, 其實就要先有心理準備, 大公司以其強大的行政資源,與人力, 又會命令員工盡力防守, 為相關員工的績效表現之一, 弱勢的勞工階層, 真的是會遇到很多阻礙.

 大鯨魚欺負小蝦米就算了,有時甚至是「大鯨魚輪流欺負小蝦米」:

2021年1月30日 星期六

我的腦袋被護國神山綁架了

我的腦袋被護國神山綁架了

時至今日,被不合理的強制資遣, 已經超過半年, 對我造成的陰影與陰霾, 仍無法消失, 每天不斷在我腦中盤旋, 無法消散,簡單的說: 我的腦袋被護國神山綁架了. 

其實我真的不想公開說這一些事情, 一直很顧及公司的形象, 一直在為公司著想, 但是主管與相關人員, 似乎不一定是這麼想.

但是我已經不想再自我壓抑了, 壓抑對我有害無益, 都已經給我最嚴厲的處罰了, 我為何還要如此犧牲自己呢?那些事情每天都在我腦海裡輪流冒出來, 摧殘我, 長期來說, 是一種嚴重的傷害

將這些問題寫下來, 並公諸於世, 也許可以讓我降低心理的壓力與不平, 早日脫離陰霾, 也將個人爭取勞動權益的經驗, 與社會大眾分享, 能讓更多基層勞工, 對於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能有所助益.

時至今日, 我仍然願意相信, 公司一定會秉公處理, 堅守誠信正直的核心價值來處理, 只是相關的利害關係人, 在強硬強勢的管理作風之下的, 不願意承認自己的管理疏失與錯誤, 不願意提供足以自清的證據, 不願意回答對其不利的問題, 只能不斷地靠強辯, 說謊, 不承認, 不願面對, 找不合理的藉口來應付敷衍, 利用一般社會大眾對護國神山的信任與名譽, 掩飾自己的過錯, 罄竹難書, 但是公司負責人, 到底是否知道那些人對我的手段, 我相信是不知道, 否則以護國神山的企業形象與核心價值, 是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的, 所以我也就只能公開這些事件, 公開呼籲公司高層(職位大於利害關係人”游副總”的主管) ,能出來面對與處理, 不要讓事情愈發不可收拾.

一直相信公司是堅守法律的模範企業, 直到被壓榨到覺得快過勞死了, 才開始調查, 原來護國神山部份主管們已經變了, 已經從超前部署, 變成事後補救了, 不只無法發現是否違法, 還遊走於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

本人將秉持誠信原則, 盡力完整呈現事實, 如果有與事實不合者, 歡迎告知更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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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 星期五

富王鴨肉飯與護國神山道歉速度比較

富王鴨肉飯與護國神山道歉速度比較

富王鴨肉飯事件:

台中北屯區的富王鴨肉店在1月2日與外送員起糾紛,因店家態度囂張,還辱罵女外送員「破查某」、「毛長齊再來講」而引起軒然大波,在一片撻伐聲浪中黯然休店。

1月2日 發生富王鴨肉飯事件

1月9日 富王鴨肉飯公開認錯道歉


護國神山勞資糾紛(不應該發生的解雇),不斷的說謊事件:

至今尚無認錯道歉, 只有不斷的想要掩蓋, 掩飾, 

即使已經有提供抹黑, 誣賴的證據 (以考績溝通會議不實指控澄清為例, 這只是有提供證據給公司的其中之一)
公司還是不予澄清或回答, 目前的經驗是, 只要事實真相是對公司不利的, 公司都不回答了
開始日期要由何時算起, 向上兩層主管反映的日期呢?  還是單位最高主管的處長? 
我想就用進申訴系統的日期好了2020/3/2, 申訴系統是公司的副總負責的, 這樣已經算是比教寬容了
結束日期先暫時用 2020/7/13 勞資協調會計算好了, 雖然都沒有承認錯誤或道歉, 因為出席代表有提供一個補償條件, 也就勉強算是默認吧, 但是因為可能有豬隊友, 可能沒有誠信面對勞動檢查 , 而破壞了當初的和解協議.
連頭尾日期都算134天, 比富王鴨肉飯慢了15倍

富王鴨肉飯連頭尾日期都算 8 天, 即公開認錯道歉, 
沒想到護國神山在諸多領域領先, 為業界表率, 道歉速度竟比不上富王鴨肉飯 , 

針對我反應的錯誤, 護國神山缺乏有利的事實基礎, 只能用不太正大光明的手段, 用小聰明企圖為公司爭取到有利的條件, 
做錯事的人沒有能力圓滿解決, 只能借助人力資源相關的人員來協助收尾, 真是難為這些後續出來收尾的員工, 
在缺乏事實基礎的狀況下, 很難取得對公司絕對有利的結果, 真的很難處理, 
也請公司高層誠實面對問題與提出合理,不讓人覺得打壓的解決方案, 
不要再讓基層處理人員為難

陳情要點摘要:<== 點我下載或看一下全文 


經驗教訓與心得 : 面對大公司的勞資糾紛, 其實就要先有心理準備, 大公司以其強大的行政資源,與人力, 又會命令員工盡力防守, 為相關員工的績效表現之一, 弱勢的勞工階層, 真的是會遇到很多阻礙.



2021年1月27日 星期三

文號「(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的謊言:

 文號「(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的謊言:

敬愛的前同仁你好 , 您好!!

以下為前員工在任職期間「兩萬七千字」的血淚泣訴,希望能與貴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當面陳情, 

麻煩貴單位惠予將文件轉到主管再藉由主管轉到最高層

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Jackey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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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要點摘要:<== 點我下載或看一下全文 

貴司您好,主管不當管理 , 雇主無限制交付勞工工作, 說謊 違反誠信 抹黑 誣賴 的針對性管理, 造成過勞高風險, 心理壓力過大 幾乎崩潰 生理變化, 違反勞基法,加班,休息,連七規定, 知法犯法, 但是卻不肯承認錯誤, 有澄清的部分又被發現是說謊或作假

 

本人體恤相關處理人員辛勞與誠意而接受2020/7/13勞資協調會互相退讓的和解, 奈何公司違反勞資協調會約定事項, 並未「誠信面對勞動檢查」, 公司已經先行破壞互相退讓的和解協議, 而致使和解協議失效.

 

誠信面對問題與解決並提出合理的解決之道,為公司多年來的遵遵教誨,本人謹記在心,但是於公司任職期間, 屢遭「違反誠信」的不當管理, 秉持對公司的信任, 一直由各級主管逐級反映至申訴系統, 無奈屢次遭受打壓, 誣賴, 掩蓋, 說謊 違反誠信 抹黑 誣賴 ,於文號「(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 又再次出現, 說一個謊言, 就要更多的謊言來圓謊, 列舉如下三點: (其他細節請參考附件陳情要點摘要與不應該發生的解雇陳情書-5)

文號「(110)積電七字第0013號」的謊言:

1.     膽大包天連五騙 ,當眾欺騙調解委員, 使其可以趁虛而入, 製造對員工不利的證據 :

想請教一下, 這樣避開調解委員, 在和解書外又再加寫的聲明書, 是否有效力呢

1.1    公司代表在調解會裡說:會後要我回去公司簽關懷金申請書,協調委員還特別問說,不能在這裡簽嗎?為什麼還要回去簽,公司代表回答說:不能(第一騙), 因為是標準格式申請書(第二騙), 所以今天沒有帶到,

1.2    協調委員還特別問,應該不會有讓員工覺得委屈,或其他權利事項在上面吧,公司代表回答,放心不會有的(第三騙),但是後來又藉機說當天沒有空(第四騙),再找時間到公司來簽,現在回想起來,一定是內文沒辦法在短時間寫好(聲明書列印日為7/21, 不是7/13),所以才過了一星期,由7月13號,延到7月21號才簽

1.3    但是事實上根本就是針對我的事件,內文量身訂作全部重寫的聲明書,應該可以在現場當場寫完,應該是大家在當場寫的才有效力,所以他才不敢讓調解委員知道

1.4    公司代表說這樣寫長官比較會簽過,本人體恤公司代表辛勞與誠意,讓其做事容易,不被長官刁難,雖然內心糾結委屈, 但仍信任其說法簽下聲明書

1.5    這種與事實不合的聲明書, 應該沒有效力.手法與2009金融海嘯大裁員事件相差無幾.

1.6    公司代表意圖使我無法臨時再找調解委員確認內容,明顯可見蓄意欺騙調解委員(第五騙)

1.7    開完會後還在後面耍小動作另外再加簽聲明書,應屬無效力之聲明書,而這種涉嫌規避調解委員,投機取巧的方式,小手段實在不可取

1.8    聲明書權利內容過大,比皇帝還大,明顯不公平,應該要寫明法律的哪一條,上面居然可以寫任何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比法院的權力還大, 明顯為不合理的聲明書, 而且也沒人同意簽核此聲明書., 任何人拿到都可以使用嗎

1.9    也不願一式兩份讓我留存一份

1.10用這種欺騙開會所有人的方式, 取得的聲明書, 怎麼可以使用呢?

2.     已口頭向本人詳細解釋釐清:

2.1    勞資協調會大約80分鐘:  每人(協調委員/公司代表/陳情人/ 等待與思考 ) 發言大約各20分鐘 : 公司代表如何解釋清楚超過兩萬字的陳情書, 公司代表的能力, 令人匪夷所思。

2.2    公司代表多次表示: 針對被告知要轉述事項,並無能力瞭解分辯其事件之真假, 也無法釐清.

2.3    協調委員也說明, 爭議事件太多, 並無足夠時間全部釐清, 如果有需要釐清, 可進行司法訴訟.

3.     依公司代表所言,陳情事項共分為兩類 ( 影射 我都亂寫), 但事實上不是:

3.1依公司代表所言:與事實不符之誤解: 應該屬於極少數, 印象中沒有, 請公司提供哪一項

3.2依公司代表所言:缺乏請求權之依據: 應該屬於極少數, 印象中沒有, 請公司提供哪一項

3.3 其實有事實也有請求權之依據 : 多屬此類,列舉三件 , 屬於不當管理事件之一種

3.3.1主管主動要求加班,  但是卻拒絕給加班費,日期2019/7/16 : 誠如公司提供的出勤紀錄, 無給予加班費紀錄, 卻不在公司代表的分類裡面


 

3.3.2 誣賴我未通知即加班, 日期( 2019  10/7 10/8  ), 卻不在公司代表的分類裡面




3.3.3多次拒絕給予加班費 , 日期( 2019 5/28 ), 卻不在他的分類裡面: 誠如公司提供的出勤紀錄, 無給予加班費紀錄, 卻不在公司代表的分類裡面

 

4.     主張並無所本, 但是本人主張皆有所本, 無所本者應該屬於極少數, 印象中沒有, 請公司提供

5.     上述三事件可能違法項目:

3.3.1 膽大包天連五騙 ,當眾欺騙調解委員, 使其可以趁虛而入 :

違反誠信相關法律 , 如下列五項

 

3.3.2主管主動要求加班,  但是卻拒絕給加班費日期2019/7/16 :

違反誠信相關法律 , 如下列五項

拒絕給加班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

 

3.3.3誣賴我未通知即加班, 日期( 2019  10/7 10/8  ), 卻不在公司代表的分類裡面

違反誠信相關法律 , 如下列五項

 

3.3.4多次拒絕給予加班費 , 日期( 2019 5/28 ), 卻不在他的分類裡面

違反誠信相關法律 , 如下列五項

拒絕給加班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

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14 條: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1.1民法第148條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1.2勞資爭議處理法2條 :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1.3  勞資爭議處理法55條 :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1.4勞動事件法8條 :

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行調解或言詞辯論。

當事人應以誠信方式協力於前項程序之進行,並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

1.5行政程序法8條 :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勞基法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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